四川省餐饮服务环节“明厨亮灶”工程实施方案
2015.08

为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管理模式 ,强化社会监督,促进餐饮服务单位诚信自律经营,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展示给消费者,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探索一条有效途径,不断提升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,促进全省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    ,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要求,省局决定在全省推行餐饮服务单位“明厨亮灶”工程  ,特制定本方案。

 

一、总体目标

 

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,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目标,以加强和创新餐饮食品安全社会管理为手段   ,以“明厨亮灶    、阳光操作”为主线 ,打造行政监督 、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桥接平台,力争通过五年时间  ,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完成“明厨亮灶”工作。2015年开展试点工作 ,全省各地开展各业态的试点工作 ,并重点推进城区学校食堂、火锅连锁企业的“明厨亮灶”工作   。2016年逐步推广实施   ,基本完成城区学校食堂   、特大型、大型餐馆的“明厨亮灶”工作 ,其他业态餐饮服务单位总数的30%完成“明厨亮灶”工作  。2017年加快推进实施 ,全省60%的餐饮服务单位完成“明厨亮灶”工作 。2018年  ,全省80%的餐饮服务单位完成“明厨亮灶”工作。2019年  ,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完成“明厨亮灶”工作。

 

二 、工作原则

 

“明厨亮灶”建设遵循以下原则:

 

一是政府引导    、企业自律 、社会监督的原则;

 

二是试点先行 、重点突破          、因地制宜、逐步推进的原则;

 

三是先易后难、分类实施的原则。

 

三、工作内容

 

通过实施“明厨亮灶”工程 ,促使餐饮服务单位采用透明玻璃窗(或玻璃幕墙)   、视频显示   、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,将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展示  ,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,实现阳光操作   、透明化管理  。实施“明厨亮灶” ,主要采取三种形式:

 

(一)“透明厨房”形式 。餐饮服务单位采取透明玻璃窗(或玻璃幕墙)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   ,使消费者能够直接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。

 

(二)“隔断厨房”形式。餐饮服务单位采取隔断矮墙(柜)将操作间与就餐场所隔开  ,使消费者能够直接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 。

 

(三)“视频厨房”形式 。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,通过视频传输技术(无线或有线)和显示屏,使消费者在就餐场所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    。

 

餐饮服务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业态 、厨房位置及布局等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模式 ,可以采取其中一种形式  ,也可以把几种形式组合到一起实施。

 

四    、工作要求

 

(一)加强领导 ,周密部署    。开展“明厨亮灶”活动是今年国家总局部署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创新内容,是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 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,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,加强领导,统一组织  ,稳步推进“明厨亮灶”工程 ;要制定工作方案  ,进行周密部署 ,强化责任落实 ;要结合当地餐饮业的发展现状  ,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,分阶段、有计划加以实施  ;要采取有力的措施 ,广泛动员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迅速投入活动中去 ;要对活动中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 ,加以整改 ,不断提高全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。各市(州)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2015年5月25日前将开展“明厨亮灶”活动实施方案报送省局。

 

(二)结合许可,引导实施。国家总局将把“明厨亮灶”要求纳入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》 ,作为对餐饮服务许可的硬性条件 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实施“明厨亮灶”工程与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相结合 ,对新开办的餐饮服务单位   ,要提前介入指导        ,督促其优化场所布局      ,达到“明厨亮灶”的要求;对换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,要本着分级分类  、因地制宜的原则,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业态、经济实力    、厨房位置及布局等 ,提出“明厨亮灶”改造意见 ,引导其利用换证改造时机进行“明厨亮灶”建设。

 

(三)广泛宣传,营造氛围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广泛宣传  ,营造氛围   ,为“明厨亮灶”工程的顺利开展夯实群众基础     。一要宣传“明厨亮灶”活动的重要意义 ,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,通过“明厨亮灶”活动实现群众监督的权力 ;二要动员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参与,注重从思想认识着手  ,引导餐饮服务单位依法经营    、规范经营 、诚信经营;三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开展“明厨亮灶”活动措施和成效,使“明厨亮灶”活动深入人心   。四要积极发挥乡镇(街道办事处)、社区等基层组织和餐饮协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  ,借助当地创建卫生城市 、文明城市  、旅游城市等活动平台 ,促进“明厨亮灶”活动的深入开展     。

 

(四)典型示范   ,注重实效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选择不同业态  、类型的餐饮服务单位示范先行 ,指导其按照要求完成“明厨亮灶”建设工作。通过抓重点、树样板,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 ,并适时召开现场观摩会 ,学习交流 ,推广经验,进行典型引路 。要以适当形式对“明厨亮灶”实施较好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宣传和鼓励  ,调动餐饮服务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   ,推动“明厨亮灶”工程规范有序开展  。

 

(五)强化督导,严格标准  。省局制订了《四川省餐饮服务单位“明厨亮灶”建设标准(试行)》(见附件1)   ,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,加强对开展“明厨亮灶”工程的监督检查  ,确保有序推进  。要积极探索    、不断完善开展“明厨亮灶”工程 、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   ,逐步形成政府引导 、企业自律、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。省局将把“明厨亮灶”活动开展情况作为2015年度重点工作列入目标和绩效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   ,各地应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  。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和11月1日前分别报送“明厨亮灶”工程阶段工作总结和2015年“明厨亮灶”工程全年工作总结 ,并附本地实施“明厨亮灶”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(见附件2)  。

 

联系人:李建强联系电话 :028-86633831

 

电子邮箱 :157121845@qq.com

 

附件1

四川省餐饮服务单位“明厨亮灶”建设标准(试行)

 

一、“明厨亮灶” ,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为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  ,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(或玻璃幕墙) 、视频显示  、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,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进行展示的加工制作方式 。

 

二、“明厨亮灶”建设遵循“政府引导 、企业自律  、社会监督”的原则 。

 

三   、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。

 

四、“明厨亮灶”主要分为“透明厨房”  、“隔断厨房”和“视频厨房”三种展现形式     。

 

(一)“透明厨房”  ,是指餐饮服务单位采取透明玻璃窗(或玻璃幕墙)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,使消费者能够直接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 。

 

(二)“隔断厨房”    ,是指餐饮服务单位采取隔断矮墙(柜)将操作间与就餐场所隔开   ,使消费者能够直接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。

 

(三)“视频厨房”,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,通过视频传输技术(无线或有线)和显示屏,使消费者在就餐场所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。

 

五  、餐饮服务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展示方式 ,展示方式可单独或综合使用  。

 

六、公开展示的关键部位包括食品粗加工间(区)  、烹饪间(区)    、专间、专用操作场所  、清洗消毒间(区) 、食品库房等  。

 

公开展示的重要环节包括原料清洗   、切配  、烹饪 、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加工   、餐饮具洗消等   。

 

餐饮服务单位实施“明厨亮灶”工程至少应展示包含烹饪操作在内的两个关键部位或重要环节  ,鼓励展示更多的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 。

 

七 、餐饮服务单位采用“透明厨房”展示方式的,应尽量采取透明玻璃窗(或玻璃幕墙)展示 ,不宜设置透明玻璃窗(或玻璃幕墙)的 ,可设置1个或多个透明参观窗口  ,以满足消费者观看关键部位和环节加工制作过程的要求 。

 

餐饮服务单位采用“隔断厨房”展示方式的,其隔断矮墙(柜)高度不得低于1.2米高于1.5米 ,可加装透明防尘设施 。

 

餐饮服务单位采用“视频厨房”展示方式的,应将关键部位  、重要环节 ,通过实时动态画面全面清晰展示。显示屏应设置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 ,鼓励采用40英寸以上的显示屏。

 

八 、鼓励利用互联网络  ,将餐饮服务单位展示的动态画面接入电子监管信息平台,实现群众在线查询,监管部门远程监控,提高监管效能。

 

九、改造完成“明厨亮灶”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或显示屏上方张贴“明厨亮灶 ,诚信经营”、“明厨亮灶   ,请您监督”等提示语  。

 

十 、餐饮服务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 ,要加强视频展示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,确保正常使用和运转     。

 

附件2

“明厨亮灶”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

 

市州局(盖章) :填报时间: 年月日

 

 

 

填报人 :联系电话 :

 

注  :展示形式栏 ,如餐饮服务单位“明厨亮灶”采取了多种展示形式,应以该单位的一种主要展示形式归类填写 。


转载自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-08-20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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